根据《关于推进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的通知》(闽财资〔2018〕8号),现就做好集中统一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直各单位应明确专门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确保该项工作的平稳有序推进,并于8月7日前将本单位负责改革工作的领导和联络人名单(见附件1)报送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省直各单位应按照要求全面自查,摸清经营性国有资产情况,并于8月15日前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情况表》(附件2)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单位对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情况表》填报范围,无相关填报内容的,应书面零报告。
三、省直有关单位应在摸清经营性国有资产情况的基础上,提出本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方案(指导样本见附件4),并于9月15日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改革期间,列入实施范围企业的人、财、物予以冻结,出租类资产不得对外签订新的承包、出租、出借、合作协议或合同等,特殊情况应报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附件:
1.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联系人员名单
2.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情况表
3.填表说明
4.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方案(指导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