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对全省一级达标高中进行复查的通知
闽教基〔2008〕29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对全省一级达标高中进行复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福州一中、福建师大附中: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达标高中评估办法(试行)〉和〈福建省达标高中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闽教基〔2007〕42号)以及2008年基础教育工作要点,为了加强对省一级达标高中的管理,强化学校的责任意识,切实发挥省一级达标高中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的示范和带头作用,经研究,我厅定于2008年下半年开始对全省一级达标高中进行复查。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对象:
全省所有省一级达标高中(名单见附件)。
二、复查内容:
根据省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达标高中评估办法(试行)》和《福建省达标高中评估标准(试行)》(以下分别简称《评估办法》、《评估标准》)精神,重点复查实施高中新课程以来的5个方面的内容:
1、加强学校管理情况。根据《评估办法》中的申报资格第1、3、4、5项和《评估标准》中的第3项办学行为的要求,重点检查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范办学行为的情况。
2、实施高中新课程情况。根据《评估标准》中的第10项课程管理、第13项课堂教学、第14项教科研、第15项综合素质评价、第16项综合实践活动和第19项通用技术的要求,重点检查学校推进高中新课程的实际情况。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情况。根据《评估标准》中的第8项教师素质和第9项教师专业发展的要求,重点检查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水平的实际情况。
4、发挥教学设施设备效益情况。根据《评估标准》中的第34项资产管理使用的要求,重点检查学校现有设施设备的管理、开放及使用效益的实际情况。
5、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情况。根据《评估标准》中的第11项德育工作、第20项艺术教育、第21项体育与健康教育、第25项教育质量和第22项辐射作用的要求,重点检查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发挥示范辐射作用的实际情况。
三、实施办法:
此次省一级达标高中复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学校自查阶段。学校对照复查内容和要求,结合学校发展情况,对近年来的工作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并实事求是地写出自查自评报告,于2008年10月前报县(市、区)教育局,并由县(市、区)教育局签署意见后报设区市教育局。
2、设区市督查阶段。各设区市教育局应先对所属一级达标高中进行资格复核。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学校,再组织有关人员,逐校进行市级督查,并将设区市督查情况的书面意见于2008年11月前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3、省级复查阶段。2008年12月前,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工作组,对各设区市上报的一级达标高中进行分片的省级复查。复查工作采用听取校长汇报、座谈访谈、查阅资料、实地考察、随机听课、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四、复查认定:
此次省级复查的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1、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复查结果认定为优秀:
(1)对照复查内容和《评估标准》,所有项目全部达标;
(2)模范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办学行为规范,在减负增效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发挥示范作用;
(3)积极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取得显著成效;
(4)落实科学发展观,学校管理模式新,层次高,有力促进学校的发展;
(5)积极帮扶薄弱高中提高办学水平,成效明显。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复查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1)对照复查内容和《评估标准》,不达标的项目超过三项;
(2)违反政策乱收费、乱补课、仍在校园内举办“校中校”“校中班”和“复读班”;
(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且学校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4)办学方向和指导思想存在严重问题,实施高中新课程不力,未开齐开足课程,难以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
(5)在国家教育考试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检查、评估(含此次复查)等活动中,学校集体舞弊或弄虚作假。
五、结果处理:
经省专家工作组复查,省教育厅审核后公布复查结果等次。对成绩突出、群众满意,认定为优秀等次的学校,省教育厅将给予表彰。对问题较多、性质严重、结果认定为不合格的省一级达标高中,省教育厅将给予全省通报批评,并限期一年整改。经一年整改及再复查后仍达不到省一级达标高中标准的,省教育厅将视情况予以降级或撤消省一级达标高中的称号。
福建省教育厅
二○○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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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175772884547153_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对全省一级达标高中进行复查的通知.doc